经研究,对《海宁市政协新闻宣传计分奖励办法(试行)》(市政协办【2012】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互联网(含“海宁政协之窗”网站及上级政协网站和政协微信)上被录用文字稿(音像作品)的,原则上不分层次,大稿计10分/篇,小稿计5分/篇。其中,在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站上发表的作品,加倍计分。
二、市政协机关专职宣传工作人员撰写(拍摄)的稿件(视频、相片、声音),被新闻媒体录用的,每人每年被录用作品在完成200分作为基本分值的基础上减半进行奖励,奖励不含基本分值。市政协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设基本分,奖励标准不变。
海宁市政协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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