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海宁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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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政协海宁市委员会设置若干个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以市区的市政协委员为主。
第五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兼职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也可由其他合适人选担任。经主席会议同意,可吸收若干名有代表性或有专业特长的社会人士作为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要求,按照政协海宁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政协委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时期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有关的知识,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能力。
第九条 就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向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十条 广泛联系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增进了解和团结,发挥民主渠道作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组织征集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第十一条 组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举行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加强与对口联系单位、界别、镇(街道)联络委员会的联系和交流,积极为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开言路,提倡报真情、讲实话,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协商,求同存异。对需要作决定的工作,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协商有关重要问题,讨论研究各专门委员会有关事宜。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主持。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组织活动时,可邀请本届市政协委员以及在本市的全国、省、嘉兴市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应经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年终应作出书面工作总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每年召开1-2次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或座谈会,开展工作交流,研究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与中共海宁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完善对口联系制度。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或进行专题视察调研时,可与市政协办公室联系,由市政协办公室协助做好配合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自身特点,根据本通则制定工作简则。
第二十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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